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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种子条例》全文!

【概要描述】

《山东省种子条例》全文!

【概要描述】《山东省种子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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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加强种质资源保护。种质资源是农林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在农林业育种生产和生物技术创新中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为了切实保护好我省种质资源,《条例》在第九条规定了对种质资源予以重点保护范围的条款,对国家和我省重点保护的种质资源,对珍稀、濒危的种质资源,对本省特有的和需要保存的地方特色农作物、乡土树种,以及具有特殊价值的种质资源进行重点保护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二是补充细化了种子品种审定的相关制度。品种审定的最大的作用是通过区域试验等方式,测定品种的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能力,确认其种植价值。品种审定制度是《种子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已实行多年,取得了明显成效。《条例》结合我省实际,作了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在第十九条规定了“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设立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的内容,对种子品种进行审定,防止不合格的种子进入市场,防止种子乱引滥繁,给农业、林业生产造成损失。

  一是加大种业科学技术创新和成果转换,发挥农业大省在种业新品种创新培育的一马当先的优势。《条例》在第十七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种业科学技术创新投入,制定实施种业转型升级方案和良种研究开发计划,支持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探讨研究,鼓励种子企业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扶持本地优势特色品种选育和成果转化”“鼓励、支持种业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良种选育联合攻关,强化种业关键共性技术探讨研究,加强商业化育种中心和科技平台建设,扶持骨干种子企业和优势特色种子企业对新品种的选育、开发和推广”的内容。

  二是强化政府扶持保障,促进我省种业的发展。《条例》第四十二条对统筹利用相关支农资金和种业发展基金,并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种业,以及政府采取贷款贴息、担保贴费、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投向种业创新;鼓励并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种子生产和使用保险业务,通过补贴保险费等措施促进种业发展,作了有关规定。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利用互联网交易种子的活动越来越普遍,在实际在做的工作中有必要对利用互联网交易平台销售种子的活动加强监管。《条例》在第三十七条规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种子的,经营者应当在销售网页的明显位置显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文件等,并提供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平台内种子经营者的身份、联系方式、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文件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加强对网络交易种子的行为的监管,防止假种子、劣种子进入流通市场。

  维护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是《条例》的重要内容。《条例》在制定过程中作了诸多制度设计。一是强化政府的监管责任。《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种子质量追溯体系,依法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种子使用者合法权益”。二是建立种子投诉举报制度,公开种子案件投诉举报联系方式。《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健全完善种子投诉和举报制度,公开投诉和举报方式,并对接到的投诉和举报依法做处理”的内容。三是加强种子执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条例》在第五十三条对加强种子执法,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保护种子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种子是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之一,也是农林科学技术进步的重要载体。种子产业的健康发展,必然的联系到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必然的联系到农林业增产、增收,对维护农民利益,提高农林业生产水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我省历来格外的重视种业发展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并专门于1991年和1997分别针对农作物种子和林业种子进行立法,出台《山东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山东省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条例》,对规范种子生产、经营和监管等行为,促进我省农林业发展发挥了非消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实践中也出现了种质资源保护力度不够、种业监督管理体制机制不顺等问题。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对《种子法》进行修订,在种质资源保护、种业科学技术创新、植物新品种保护、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和质量监管、种业安全审查、种子执法体制、种业发展扶持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多个角度作了大幅修改,有力地促进了种子产业乃至农林业的持续、健康、加快速度进行发展。我省条例与上位法在多个角度存在冲突,为维护法制统一,从我省的真实的情况出发,重新制定我省条例十分必要,对推进农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农林业提质增效和绿色发展,助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也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为了提高效率、节约立法资源并与《种子法》保持一致,《条例》立法采用了农作物、林木种子合二为一进行规范的立法体例,兼顾两类种子的共同性和差异性,分别就种质资源保护,种子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等行为,根据新《种子法》并结合我省实际作了细化和补充性的规定。

  我省属暖温带季风气候区,地处南北方植物过渡地带,林木种质资源十分丰富。近年来,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种子法》等法律和法规,切实加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培育和利用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珍稀濒危种质资源得到一定效果保护。完成了全省林木种质资源调查,编制实施了《山东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2015-2025)》,确定了我省77个珍稀濒危树种,已保存和保护42个珍稀濒危树种,保存资源份数10359份。二是林木种苗基本的建设稳步推进。全省建立29处林木种质资源库,资源库的核心区面积21540亩;建立国家级林木良种基地9处,国有苗圃135处,其中种子园2041亩,母树林570亩,采穗圃1759亩,试验林2921亩,林木良种使用率达到85%。三是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监管得到加强。到2018年底,全省持证生产经营企业3675家,全省种苗质量抽检合格率达到98%,政府投资的造林项目种苗质量合格率达到了100%。四是林木种苗产业加快速度进行发展。目前,全省林木育苗面积达到289万亩,年培育各类苗木近40亿株,总产值达到400亿元。建立国家级苗木交易市场1处,省级苗木市场4处,规模以上种苗企业3000余家,苗木产业从业人员120万人。《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为全省林木种苗向高水平发展创造了更好法制保障。

  我省是农业大省,也是农作物用种大省,常年农作物播种面积1.6亿亩左右。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多年的努力,我省种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农作物良种覆盖率达到97%以上,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供应率达到85%以上,良种对增产的贡献率达到45%。选育的济麦和良星系列小麦品种、登海和鲁单系列玉米品种、鲁棉研系列棉花品种、圣丰和科源系列大豆品种、华盛和胶研系列蔬菜品种等,丰产性能好、抗逆性强,不仅成为我省的当家品种,在全国也得到了大范围推广,其中小麦品种“济麦22”连续8年蝉联全国第一大品种,在全国累计推广2.53亿亩,增加经济效益200多亿元。为贯彻落实好《条例》,我们将重点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

  从现在到2019年6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还有两个月时间。我们将充分的利用好《条例》实施前的最近一段时间,切实抓好《条例》学习和宣传。

  一是制定工作方案。对《条例》宣贯重点、工作要求、任务分工、时间节点等做出具体安排,邀请新闻媒体的朋友参与进来,通过多层次、多方式、大规模、高密度的宣传,整体推进,提升《条例》宣传效果。

  二是强化系统宣传。全省各级农业农村系统将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条例》解读、条文释义,使广大干部职员精准把握《条例》精神,并举办知识竞赛等活动进行深化和延伸宣传,把《条例》的工作要求、程序规定传达到每一位从业人员,切实提高依法治种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是强化社会宣传。对社会公众,我们将利用电视、电台、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采用新闻发布、在线访谈、网站专栏等方式来进行全方位宣传、解读,并在种子企业、种子集中交易市场、农资一条街及乡镇基层种子经营门店等经营场所,以组织培训、印发宣传手册、发放《条例》知识简本和法律明白纸等为主要手段,广泛开展《条例》宣贯工作,让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探索《条例》,切实提高《条例》的社会认知度和执行力。

  《条例》的出台为我省种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下一步,我们将狠抓《条例》贯彻落实,为我省全面开创新时代现代种业强省建设新局面提供坚强保障。

  一是完善政策体系。这次《条例》修订的内容比较多。我们将根据《条例》规定,尽快梳理、修订与《条例》不相适应的相关文件;并对《条例》中规定的相对原则的条款,尽快予以细化,切实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

  二是健全工作机制。按照《条例》要求,我们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引导和推动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形成推进我省种业发展的整体合力。特别是以贯彻《条例》为契机,继续抓好《山东省农作物种业提质增效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实施方案》的落实,扎实有力推进种业高质量发展。

  三是做好评估检查。《条例》实施过程中,各级种子主管部门将做好信息反馈和评估工作。省农业农村厅将对学习、宣传、培训和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做督导,并配合省人大开展《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确保《条例》贯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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