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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解读

【概要描述】

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解读

【概要描述】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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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子法》于2000年7月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截至目前,《种子法》经历了4次修订。

  最新修订的《种子法》共计十章92条,包括:总则、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新品种保护、种子生产经营、种子监督管理、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扶持措施、法律责任、附则。

  种子是发展现代农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种源安全和生态安全的基础。建立激励和保护原始创新的种业法律制度,是“打好种业翻身仗”的关键。党中央、国务院格外的重视种业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

  习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要下决心把我国种业搞上去,抓紧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从源头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实现种业科技自强自立、种源自主可控。”

  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要大力推动自主创新,保护知识产权,打好种业翻身仗。

  我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还有短板弱项,国内主要粮食作物品种中修饰性品种比较多,一些品种繁育停留在对主要推广品种和核心亲本的修饰改良上,导致品种遗传基础窄,审定品种多但突破性品种少,同质化问题比较突出,难以适应加强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激励育种原始创新、保障粮食安全的新形势。

  因此,亟需对种子法做修改,扩大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权利保护范围,延伸保护环节,提高保护水平,加大保护力度,用制度导向激发原始创新活力。

  此次《种子法》主要是从:“扩大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及保护环节、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完善侵权赔偿制度、完善法律责任”四个方面做了修改。

  一是为建立激励和保护原始创新的种业法律制度,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加强种业科学技术探讨研究,鼓励育种创新”的规定。

  二是国家对生物育种技术探讨研究给予支持;新增有关“开展主要粮食作物、重要经济作物育种攻关”的规定。

  三是对种业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保障育种科研设备用地做出明确规定;将优势种子繁育基地内的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

  二是重新调整了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行为的审核审批层级,取消省级审核权限,增加了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对批准情况需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的义务。

  重新明确植物新品种权主体范围和享有的权益,以及获得收益的方式。新增实质性派生品种的保护制度。

  一是重新调整了植物新品种权侵权赔偿数额。将故意侵权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赔偿数额从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二是在权力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时,将人民法院能确定给予的赔偿数额由原来的三百元以下提高到五百元以下。

  一是将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幅度从“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调整为“不足二万元,并处二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调整为“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二是将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幅度从“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调整为“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调整为“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一是细化种子生产应当符合的质量发展要求和检疫要求,新增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支持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先进种子生产技术,提高种子质量的规定。

  二是在违法生产经营种子法律责任部分增加了“不再拥有相对应种子生产条件、生产地点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及“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两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重新规定林木良种管理范围、删除林草种子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单位及林木良种苗木类别,涉及生产经营许可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一是将“林木良种种子”修改为“林木良种繁殖材料”取消“林木良种苗木”类别,原“林木良种苗木”纳入一般林木种苗管理,不再实施特别的管理措施。

  二是删除“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类别,原“林草种子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单位”纳入一般林草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管理,不再实施特别的管理措施。

  删除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一定要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区域标准的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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